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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蔣佩芸 - 校務公告 | 2024-06-10 | 點閱數: 63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落實性別平等行為規範注意事項

99 年 4 月 12 日府教學字第 0990089004 號

一、為保護學生免於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傷害,特定訂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教育人員係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九條第二項之教

師、職員。

三、教育人員行為規範如下:

(一)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處理相關行

政事務,或提供學生工讀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

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學校教育人員發現自身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款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

迴避前款工作之執行。

四、為維護學校教育人員專業形象,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導引學

生身心健康成長,避免教育人員違反專業倫理,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

生,各級學校應發起自律行為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校教育人員進行校內外教學或訓練與人際互動時,應避免個別邀約學生於

隱密性之空間(如門窗緊閉之辦公室、教練室、器材室、教職員休息室、宿

舍或偏僻校園角落、建築物死角等場所)。但有輔導管教學生之必要時,不在

此限。(二)教育人員不得假借名義或利用權勢,於課餘時間或校外不當場所

單獨約談(見)學生。

(三)教育人員於輔導管教學生、檢查服裝儀容、實施運動技能訓練、各項教學指

導,不得不當碰觸學生身體敏感部位。

(四)教育人員執行教學活動或處理相關行政事務時,不得使用與學生學習無關及

隱含性別或性暗示的語言、圖片、影片。

(五)教育人員不可以學生身體、性別、性取向或性徵為題材,做出譏笑、嘲諷、

歧視及評論或侵犯等語意或行為。

(六)教育人員執行相關工作時,應注意自身專業形象,不得以性議題談論黃色笑

話和不雅言詞或散佈、轉寄、閱覽情色之影音、圖片、文字。

(七)教育人員帶領學生參加校外比賽或活動,如須住宿不得惡意或假借名目與學

生單獨相處一室。但因特殊狀況必要時,則不在此限。

(八)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令辦理。

五、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若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學校應積極主動召開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議,調查事情真相,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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