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 111 年 3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26633 號函,彰化縣政府 111 年 3 月 3 日府教體字第 1110076005 號函,防疫相關規定調整如下: 一、師生進行歌唱、音樂吹奏、合奏、舞蹈類之課程及教學活動,可以不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配戴口罩,並加強環境消毒。 二、教師授課時,若能保持社交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且無乎機到相關症狀,得不配戴口罩,惟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需配到口罩。 三、體育課程 1.學校體育課應全程配戴口罩,但從事運動時,如師生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配戴口罩(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 2.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後,仍須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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